各二级单位:
为充分发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作用,促进学校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工作不断发展,根据中组部、人社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原人事部《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及重庆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80号)等文件精神,参照重庆市的有关做法,结合学校目前专业技术队伍状况和事业发展需要,就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休年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年龄一般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干部(教师)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副处级及以上的女性干部和副处级及以上的女性职员,可年满60周岁退休。
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院士等杰出高级专家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5〕4号)执行。
二、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范围
工作业绩突出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
三、延长退休年龄遵循的原则
1.确因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需要。
2.本人自愿,身体健康。
四、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
1.一般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每次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1至2年,可以延长至65周岁。
2.根据重庆市有关规定,下列人员在任期(聘期)内达到退休年龄的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工龄连续计算,任期(聘期)届满后再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1)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
(2)重庆市人大常委、重庆市政协常委。
(3)重庆市政府参事。
3.学校学科建设特殊需要的教师,超过65周岁后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但最多不超过70周岁。
五、延长退休年龄的办理程序
每年11月初,人事处组织核对次年退休人员信息,同时受理次年退休人员延长退休年龄申请。
1.本人申请。
2.二级单位向申请人下达《重庆大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任务书》并报人事处。
3.学校审批。
4.二级单位与本人签订《岗位聘用协议书》。
六、延退管理
1.延长退休时间统一规定为本人出生日期所在月份。
2.延长退休人员在延长退休期间,所在二级单位要按其《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退任务书》和《岗位聘用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认真考核,对未能履行工作任务的,应及时书面报告学校终止其延长退休,人事处立即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3.延长退休期间,本人因故要求退休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
七、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重庆大学关于高级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的暂行规定》(重大校〔2005〕33号)和《关于调整我校非博导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延长退休年龄的通知》(重大校〔2011〕40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重庆大学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