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学部师资博士后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 师资博士后是学校教师队伍补充的来源之一。为进一步规范师资博士后选拔考核工作,发挥师资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作用,按照学校《关于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重大校〔2017〕1号)和《关于师资博士后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重大校人〔2017〕20号)文件要求,结合建筑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

(一)学部各学院根据师资队伍规划及建设需要,制定师资博士后具体招收计划。招收计划按博士后流动站统一制订,分学院报送。招收计划经学部同意后报校人事处审定后实施。

(二)师资博士后申请者应为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的博士毕业生,品学兼优,研究基础好、学术潜力大,有一定教学潜质和团队合作精神,身心健康,年龄在35周岁以下,能够保证在站期间全职从事师资博士后工作。

(三)为保证师资博士后招收质量,申请人员学术水平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在相关学科SCI三区或相当水平期刊发表论文1篇(工学类);

在相关学科SCI二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1篇(理学类);

在相关学科SSCI\A&HCI\SCI\权威期刊文章不少于1篇(建筑、社科类)

2.在相关学科有重要学术影响力的SCI发表论文2篇(工学类);

在相关学科SCI三区及以上期刊发表论文2篇(理学类);

在相关学科重要期刊发表论文2篇(建筑、社科类)

以上要求参照现行重庆大学教师高级职务基本申报条件有关规定。

(四)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程序为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招收学院党委考察同意、学部组织博士后流动站及招收学院共同组成专家组评审推荐、学校批准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按全职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

第三条 培养

(一)流动站学院负责遴选师资博士后合作导师,师资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学科研经验丰富,并有在研的符合国家需求的科研项目且经费充足。

(二)学院及其合作导师应根据学校师资培养要求,在师德师风、教学规范、科研能力、职业发展规划、团队建设和承担公共服务等方面对师资博士后落实管理和指导责任。

(三)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在站期间原则上不能申请出国研修项目,确因研究工作需经学校批准出国的,出国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出国期间停发师资博士后待遇,在站期限可相应延长,但不超过3年。

(四)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参加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聘。

第四条 年度考核

(一)由博士后流动站组织招收学院对师资博士后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报学部审核备案后报学校人事处。

(二)师资博士后年度考核不合格或在站期满未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条件的,取消师资博士后资格,视情况转为一般全职博士后、按一般全职博士后出站或退站。

第五条 出站及留校

(一)博士后流动站组织出站考核,将出站考核结果报招收学院及学部。

(二)师资博士后出站要求

1.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师德师风优良。

2.在站时间满21个月。

3.年度考核合格,完成约定研究任务。

4.具有一定教学经历,完成学院安排的相关工作。助教工作不低于48学时且经学生和同行专家评价效果良好;参加学院或学校教师教学发展中心举办的教学技能培训至少1次;每年做学术报告至少1次。

5.达到相应学术水准。

(1)工学类

在站期间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重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SCI三区及以上收录论文2篇或SCI收录论文3篇;以重庆大学为依托单位、本人为主持人身份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及以上国家级项目1项。

(2)理学类

在站期间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重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SCI三区收录论文2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在二区以上;以重庆大学为依托单位、本人为主持人身份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及以上国家级项目1项。

(3)建筑类

在站期间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重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建筑学类重要期刊或CSCD、CSSCI、EI期刊上发表2篇论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职称评审时认定的权威期刊或SCI、SSCI论文;以重庆大学为依托单位、本人为主持人身份获批国家自然基金青年基金及以上国家级项目或省部级项目1项。

(4)社科类

在站期间应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重庆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在相关学科发表重要期刊论文3篇以上,其中至少2篇为权威期刊或SSCI或A&HCI或SCI期刊;以重庆大学为依托单位、本人为主持人身份获批国家自然(或社会)科学基金(包括青年基金)项目或省部级基金项目1项。

以上要求参照现行重庆大学教师高级职务基本申报条件有关规定。

(三)经博士后流动站考核达到师资博士后出站要求的博士后人员,填写《重庆大学青年教师岗位申请表》报师资博士后招收学院。招收学院、学部按青年教师补充程序,根据当年该学科教师补充计划及相关要求评定师资博士后是否可作为师资留校,推荐留校者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按事业编制教师办理入职。

第六条 各学院可在建筑学部师资博士后出站基本要求基础上,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制定更高的在站工作任务及考核要求。学院另行制定的工作任务、出站要求及具体实施办法报学部和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未涉及内容均按学校《关于实施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重大校〔2017〕1号)、《关于师资博士后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重大校〔2017〕2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建筑学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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