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大学建筑成规学院
English
 首页 | 学院概况 | 党建工作 | 新闻动态 | 教育教学 | 科学研究 | 师资队伍 | 合作交流 | 学生工作 | 校友工作 
旧网站
 首页 
 学院概况 
转换链接错误'> 学科建设 
 科研机构 
 科研管理 
 学生工作 
 师资队伍 
 科普基地 
 党建园地 
 语言文字 
当前位置: 首页>>旧网站>>科研管理>>规章制度>>正文
重庆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实施办法
2017-03-20 14:59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研经费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和和合规性,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关于加强中央部门所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12〕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科研行为的意见》(教监〔2012〕6号)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项目管理的意见》(教技〔2012〕14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者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关于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项制度对我校各类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审计范围包括:按照科研经费来源由我校承担的所有纵向、横向及学校自筹科研经费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审计类型。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此类审计主要是指按照相关经费管理规定,必须经学校审计处审签后方能上报经费决算的科研项目。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主要是指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及学校科研管理工作的需要,经研究并报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由审计处重点抽查部分科研项目并对其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此类审计是指科研项目在结题验收之前,按照经费主管部门的要求,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的审计。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审计组织方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和学校自主安排的审计项目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一般采用内部审计方式进行,也可视情况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审计实施过程中学校相关部门应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工作职责配合开展工作。
  (二)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由项目组选定上级部门认可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条 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的主要内容。
  1.审查财务决算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财务决算报表中的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报表内容是否真实、完整;
  2.审查经费开支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和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符合有关财务制度,以及各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
  3.审查项目预算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的到位情况;
  4.审查提取的管理费、劳务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比例;
  5.审查各项科研经费是否按项目单独建帐核算,是否专款专用,有无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6.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二)科研经费审计的主要内容。
  1.科研经费是否纳入财务处集中核算,统一管理,是否专款专用;
  2.科研经费管理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
  3.批复的项目资金、配套资金、自筹资金是否按预算(或合同)及时足额的到位;
  4.科研经费支出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截留、挪用、挤占、虚列项目经费的情况以及其他违反财经纪律行为,重点检查科研劳务费的提取是否合规等;
  5.科研经费外拨是否合法、合规,有无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
  6.科研经费购买材料、采购设备、软件等物资,以及支出建设项目等是否执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规定;
  7.科研项目决算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数字是否真实、准确,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财务决算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8.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情况;
  9.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七条 科研经费审计所需要资料。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经费管理的政策法规及项目批复预算等;
  2.财务会计资料;
  3.科研经费支出明细表和固定资产清单(需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盖章);
  4.经财务处签字确认的科研经费决算报表;
  5.其他相关资料。
  (二)自主安排审计项目所需要的资料。
  1.科研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及下达的项目预算;
  2.科研项目实施协议、合同任务书及项目实施中相关的其他协议(采购合同、加工协议)等;
  3.项目支出中若含有协作费支出,应提供协作协议书;
  4.项目经费使用的账簿、凭证;
  5.协作单位使用协作经费的相关账簿、凭证;
  6.自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说明;
  7.项目结余经费情况;
  8.科研项目完成结题材料;
  9.项目参与实施人员清单(包括姓名、年龄、学历、职称等)。
  以上4-9项资料,需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涉及外单位的,外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被审计单位对所提供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一)科研经费决算审签程序。
  1.科研项目负责人按照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编制要求,依据科研经费收支记录,如实编制科研经费决算报表,由科研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所在学院公章。
  2.项目负责人将经费决算报学校财务处审核签章后,在规定上报决算截止日的十个工作日前,将资料报送审计处。
  3.审计处收到资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核决算报表数字是否与财务账簿记录相符,经费收入、支出、结余是否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发现审计资料不齐全、不准确,应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充、修正,审核确认无误后签字并盖章。
  4.审计处自收到完整的科研经费决算审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签意见。经审查后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决算报表,由审计处处长在相应位置签章并加盖审计处公章后,全部资料退回送审人,审签工作结束。
  5.对于不具备审签条件、财务管理混乱或审签中发现弄虚作假、任意扩大开支范围、截留、挪用科研经费项目的,审计处不予审签。对于存在重大问题的科研项目,审计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专项审计。
  (二)学校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自主安排的科研经费审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按照《重庆大学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规定,每年初召开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并研究提出本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经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列入本年度审计工作计划,需调整年度科研项目审计计划或临时增加的科研审计项目,须经学校主管校领导批准。
  2.审计处根据工作安排,在实施审计前一周向相关学院和项目组发送审计通知书。
  3.项目组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向审计处报送审计资料,并对审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处接收、登记审计资料,按照必要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实施审计。
  4.在审计实施过程中,科研经费审计工作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处工作。
  5.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在征求项目负责人意见后,按照审计规定出具正式审计报告,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审批。
  6.审计处向科技主管部门、相关学院及项目负责人提交审计报告,并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7.科研经费审计后,项目负责人及相关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应当按照《审计整改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
  (三)按规定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的科研经费审计程序。
  1.项目组在指定范围内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由学校指定部门签订委托审计合同,由选定的社会中介机构组织实施审计。
  2.社会中介机构提交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相关学院、科技主管部门确认后,出具正式审计报告一式五份报相关部门存档(相关学院、项目负责人、科技、财务、审计各一份)。
  3.审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根据合同约定,办理审计费用支付手续。
  第九条 审计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社会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可以相互利用,实现审计结果的资源共享。
  第十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与科研经费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延伸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对科研经费审计中涉及的保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进行审计。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推进科研经费审计信息公开。逐步实行科研经费审计报告公开,整改情况公开,处理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研经费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Copyright 2011(C) 重庆大学建筑城规学院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沙坪坝区沙正街174号 邮编:400030 电话:023-65120700

技术支持:重庆巨软科技